“标准厂房+量身定做+保姆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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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理制度

    为维护墨子科创园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园区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规约。本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依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枣庄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噪音污染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1、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后,并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出相应赔偿。

3、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护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5、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装修前应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申请装饰装修手续。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装修时间、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中心,并与施工单位一同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装修期间安全使用电梯,超长、超宽的物品不得强行进入电梯,应通过消防楼梯搬运。凡是利用电梯运输家具、装潢材料、建筑垃圾时应进行包扎或包装。运输沙子、水泥、瓷砖等重物品时必须使用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专用推车。电梯搭载货物时应主动避让他人。

第四条 物业禁止行为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私开门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2、故意侵占公共用地或公共设施设备;占用或损坏物业天井、屋顶、平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违反规定进行搭建构造物、私设摊点;

3、在房屋的外墙及公共地方安装任何雕塑品、遮光帘、遮棚、花架、及热水器、晒衣架、天线、横幅标语、广告招牌、灯箱及其他伸出物。在原设计和指定位置以外的地方安装空调或其他固定设施。

4、偷水、偷电等行为;

5、占用公共道路、场地停放车辆、摆放各种花草;

6、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7、在非指定位置、时间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8、在住宅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或妨碍他人居住和安全的物品等;

9、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在管理区域内发放广告、张贴海报、悬挂横幅等行为;

10、车辆驶入园区内超载、长鸣笛、超速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11、招引小贩及推销人员进入园区推销物品;

12、随意破坏绿化环境、践踏草地、公共草地栽种树木、毁坏树木的行为;

13、在管理区域内进行非法集会、宣传活动;利用物业从事赌博、迷信等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4、在管理区域内进行养殖、种植行为,饲养鸡、鸭、鹅、猪、猫、狗、肉鸽等用以食用的家畜、家禽以及各种宠物或种植庄稼、蔬菜的行为;

15、刻意阻挠物业服务人员入室检修公共设备、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对自已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设施设备进行合理、合法修缮,但国家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属物业服务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状况,建议物业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咨询物业服务中心并得到答复。

7)有权对物业服务工作提出质询、意见或建议。

8)有权向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2、义务:

1)有遵守《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及相关物业管理规章的义务。

2)有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管理的义务。

3)在使用所拥有物业时,遵守物业服务法规及园区管理规定的义务。

4)有自觉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5)有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并保障其完好的义务。

6)有遵守《园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程序、要求的义务。

7)业主有请物业服务中心进行自用部位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特约服务及时缴纳费用的义务。

8)明确业主、使用人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中心之间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约定除外)。

第六条  道德公约

    为了把本园区建成一个安全、文明、清洁、舒适、宜工宜业的园区,特制定本园区行为道德公约。希望本园区的业主能够共同遵守、维护和监督。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2、各业主应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互相礼让,做到不打骂、不吵闹,发生纠纷时,妥善调解,共同维护园区公共秩序。

3、爱护并正确、文明的使用消防、照明、给排水、电梯、供电、供水、通信、监控等各类共用设施,使园区的公共财产得到保值、增值和延长使用寿命。

4、讲究公共卫生,不乱丢垃圾、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5、公共场地一律不准私自占用、堆放、吊挂杂物、乱搭、乱建、乱张贴、乱涂写,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地,需事先向物业服务中心书面申请。

6、严禁高空抛物。

7、园区公共场地、通道不得燃烧各类物品,如:垃圾、织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等。

8、爱护园区内的绿化及雕塑小品,不践踏草坪,不摘花,攀树及占用绿化地等。

9、禁止在园区内从事色情活动、不贩卖,不将违禁品带进园区,不参加非法团体、组织和非法集会。

第七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相关业主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1、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2、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3、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4、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第八条  利用物业设施获利的归属

    根据物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本物业公共部分的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经营服务活动,其收益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第九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物业服务费按年缴纳,收费期为一个月。业主未按规定及时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中心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进行催缴;经催缴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业主延期付费,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约定,可加收欠费总额每日3‰的违约金。

第十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第四条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下列两项措施予以制止:

1、对业主、使用人进行劝阻、制止、发整改通知书或将物品搬移(清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

2、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规约自业主办理上房手续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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